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度交簡字第86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交簡字第86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8年度交簡字第860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7251號),本院因被告自白犯罪,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乙○○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受傷而逃逸,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被告乙○○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證據補充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及調解書1紙外,其餘與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素行尚稱良好,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考,即符合緩刑之要件,而被告於犯後已坦認犯行,並與被害人達成和解,有調解書1紙可證,經檢察官在審判中向本院表示求處如主文所示科刑之範圍及緩刑之宣告,經被告表示同意,復無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各款之情形,應於檢察官請求範圍內,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宣告緩刑2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1條之1第3項、第4項前段、第455條之1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4、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本件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8年12月31日
交通法庭法官蔡玉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8年12月31日
書記官許倬維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185條之4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98年度偵字第7251號被告乙○○女45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屏東縣東港鎮○○路21巷2弄17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乙○○於民國98年9月2日7時45分許,以車牌號號碼:000-000號之機車,載運貨物,沿屏東縣東港鎮○○路由南往北方向騎乘,行經該路段13之8號前處,欲超越前方由甲○○所騎乘之車牌號碼:000-000號之機車時,因未保持適當之間隔,即貿然超車,致兩車發生擦撞,甲○○因而人車倒地,受有頭部外傷併臉部撕裂傷、左肱骨骨折、膝挫傷、擦傷、雙足擦挫傷、左骨骨髖骨挫傷等傷害(過失傷害部分調解中,另行偵辦)。然乙○○於知悉肇事後,竟未採取救護或其他必要措施,且未向警察機關報告,竟基於逃逸之故意,逕自駕車逃離現場。嗣經警調閱路口監視錄影畫面,始循線查知上情。
二、案經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東港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一│被告乙○○偵查中之自│全部之犯罪事實。│││白││├───┼──────────┼────────────┤│二│告訴人甲○○於警詢及│全部之犯罪事實。│││偵查中之指述││├───┼──────────┼────────────┤│三│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1.肇事經過。│││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2.被害人車輛於碰撞之情形│││表(一)、(二)、卷│。│││附照片14幀、勘驗筆錄││││暨監視錄影光碟││├───┼──────────┼────────────┤│四│診斷證明書1紙│告訴人受傷之事實。│├───┼──────────┼────────────┤│五│調查報告1紙│警方查獲本案之經過。│└───┴──────────┴────────────┘
二、所犯法條: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4之肇事逃逸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8年10月26日
檢察官黃莉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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