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2074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2074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徐美琪 相對人即債務人 王志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陸萬捌仟玖佰零陸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壹萬肆仟貳佰玖拾玖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延滯當期收取違約金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二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伍佰元,違約金連續收取三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8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