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0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0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096號原告韋盛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昭榮 被告宸岳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文銓 上列原告與被告宸岳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玖佰壹拾柒萬壹仟捌佰零參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玖萬壹仟捌佰捌拾貳元,扣除前繳調解聲請費新臺幣伍仟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捌萬陸仟捌佰捌拾貳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麗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6日
書記官謝國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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