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簡上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簡上字第48號上訴人即被上訴人 廖行權 即旺旺來企業社訴訟代理人 吳美玲
林國明 律師被上訴人即上訴人 李宛萱 兼訴訟代理人 李淑蘭 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吳信賢 律師
黃俊諺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106年8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余玟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29日
書記官李俊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