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票字第79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司票字第79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票字第7947號聲請人杰宇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顏俊新 相對人 林宜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利息部分之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相對人於民國109年9月25日所簽發,面額新臺幣叁拾貳萬元之本票,所請求之利息起算日及本票提示日之日期(本件係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票字第5577號移送本院)。
中華民國110年9月2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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