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8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8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801號原告 陳柚希
楊宗穎 王妤仕 許志騰
林品均 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佳瑋 律師被告柏裕國際開發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黃景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聲明請求被告應分別給付各原告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是以,各原告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各如附表所示(起訴後之利息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參照),應徵如附表所示之第一審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各該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分別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4月12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賴錦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正事項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12日
書記官陳玉鈴附表(幣別:新臺幣、單位元):
編號原告請求被告給付金額訴訟標的價額第一審裁判費1陳柚希黃景裕應給付60萬元60萬元6,500元2楊宗穎黃景裕應給付7萬5,000元7萬5,000元1,000元3王妤仕黃景裕應給付7萬5,000元7萬5,000元1,000元4許志騰黃景裕應給付135萬元135萬元1萬4,365元5林品均柏裕國際開發有限公司應給付150萬元150萬元1萬5,8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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