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司拍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拍字第40號聲請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代理人 吳維惠 相對人安泰起重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文城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一)相對人於民國107年1月11日將其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新臺幣(下同)4,50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聲請人(土地部分原係於105年9月5日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3,524萬元,嗣經雙方合意變更與建物部分共同設定擔保4,500萬元),擔保其本人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35年9月1日,債務清償日期各別訂明於契約內,並經地政機關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
(二)嗣因相對人自107年1月11日起陸續向聲請人借款三筆,合計4,180萬元,並均約定利息及違約金,另約定分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並加付違約金。詎借款人分別自
107年1月11日起、107年3月2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除尚欠本金3,994萬元外,尚有利息、違約金等未清償,依上開約定,其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聲請人所陳上情,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2份、抵押權移轉變更契約書1份、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借據1份、貸款逾期未繳通知函暨收件回執、放款客戶授信明細查詢單等影本為證。
四、本院於107年4月10日函請債務人就現存債權額表示意見,聲請人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5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俊源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三、當事人或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書記官孔秀蓮中華民國107年5月25日附表:
┌─┬────────────────────┬─┬──────┬────┬──────┐│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1│苗栗縣│竹南鎮│中興││177││137│全部││├─┼───┼────┼───┼──┼────┼─┼──────┼────┼──────┤│2│苗栗縣│竹南鎮│中興││182-6││200│全部││└─┴───┴────┴───┴──┴────┴─┴──────┴────┴──────┘┌─┬──┬────┬────┬────┬───────────────┬──┬────────┐││││││建物面積(平方公尺)││││編││││主要用途├────────┬──────┤權利││││││││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要│││││建號│基地坐落│建物門牌│主要建材││建築材料及用││備考│││││││合計│途││││號││││房屋層數│││範圍││││││││││││├─┼──┼────┼────┼────┼────────┼──────┼──┼────────┤│1│2685│中興段17│聖福里16│工業用、│第二層:151.61│陽台:1.9│全部│含共有部分中興段││││7、182-│鄰環市路│鋼骨鋼筋│合計:151.61│││2688建號之應有部││││6地號│三段228│混凝土造││││分│││││號2樓││││││└─┴──┴────┴────┴────┴────────┴──────┴──┴────────┘┌─┬──┬────┬────┬────┬───────────────┬──┬────────┐││││││建物面積(平方公尺)││││編││││主要用途├────────┬──────┤權利││││││││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要│││││建號│基地坐落│建物門牌│主要建材││建築材料及用││備考│││││││合計│途││││號││││房屋層數│││範圍││││││││││││├─┼──┼────┼────┼────┼────────┼──────┼──┼────────┤│2│2686│中興段17│聖福里16│工業用、│第三層:151.61│陽台:1.9│全部│含共有部分中興段││││7、182-│鄰環市路│鋼骨鋼筋│合計:151.61│││2688建號之應有部││││6地號│三段228│混凝土造││││分│││││號3樓││││││└─┴──┴────┴────┴────┴────────┴──────┴──┴────────┘┌─┬──┬────┬────┬────┬───────────────┬──┬────────┐││││││建物面積(平方公尺)││││編││││主要用途├────────┬──────┤權利││││││││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要│││││建號│基地坐落│建物門牌│主要建材││建築材料及用││備考│││││││合計│途││││號││││房屋層數│││範圍││││││││││││├─┼──┼────┼────┼────┼────────┼──────┼──┼────────┤│3│2687│中興段17│聖福里16│工業用、│第四層:151.61│陽台:1.9│全部│含共有部分中興段││││7、182-│鄰環市路│鋼骨鋼筋│合計:151.61│││2688建號之應有部││││6地號│三段228│混凝土造││││分│││││號4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