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婚字第8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婚姻無效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婚字第八六七號
原告乙○○○被告甲○○原名:
右當事人間請求婚姻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左: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第一行、第二行中關於「原告乙○○○住台南縣○○鄉○里村○街○○○巷○號、被告甲○○(原名: 楊正鄉 )住台南縣下營鄉甲中村十六甲十九號」記載,應更正為「原告乙○○○戶籍地:台南縣永康市○○路○○○巷○○號八樓之一、居台南市○○路○○○○巷卅六弄十二號。被告甲○○(原名:楊正鄉)住台南市○○路○段○○○巷○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九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張麗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九日~B法院書記官王志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