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勞訴字第1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勞訴字第164號上訴人即原告文鼎地政士聯合事務所法定代理人 吳悸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羅友亨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依法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6萬97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09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6日
勞動法庭法官曾育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月日
書記官林祐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