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46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46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4621號債權人英屬維京群島商永德福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
司法定代理人 柏明希 上列債權人英屬維京群島商永德福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因與債務人 蔡祐汝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英屬維京群島商永德福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所提出之車輛保養合約、門市發票單、維修明細單、發票所列廠商為「榮樂交通事業有限公司」,請另提出對相對人蔡祐汝有債權之事證或改列「榮樂交通事業有限公司」為相對人。
中華民國109年4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泓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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