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易字第10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易字第1039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忠勤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緝字第11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忠勤自民國114年1月7日起撤銷羈押。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林忠勤(下稱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裁定自民國113年11月21日起執行羈押在案。因被告另有竊盜案件之殘刑待執行,並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14年1月7日借提執行,此有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函文、檢察官執行指揮書、台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佐。被告既因另案入監執行,則本院原認其有逃亡及再犯之虞的羈押原因已消滅,爰依上述規定,自114年1月7日起撤銷羈押。又被告既已受另案執行,即無釋放之必要,末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4年1月9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林鈴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4年1月9日
書記官孫秀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