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司拍字第2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拍字第223號聲請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理人 林慶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劉進德 、 黃思怡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相對人劉進德、債務人黃思怡、相對人葉OO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提出相對人所有坐落高雄巿湖內區大湖段2133地號土地及其上989建號建物之最新第一類謄本(謄本應載明所有權人、抵押權人、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之完整姓名)。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8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任士慧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