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290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29073號債權人 馬慧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黃麗霞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裁判費新台幣500元。
二、請查明本件借款約定之清償日為何及有無約定遲延利息利率(遲延利息請自清償日翌日起算,如無利率之約定,請依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請求)。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2年11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