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15號原告 鄭昭文 被告 鄭伯昌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遷讓房屋等(含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625萬7600元(房屋為500萬元、不當得利相當於租金125萬7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萬297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3年3月2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繳抗告費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3月22日
書記官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