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聲字第7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聲字第7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聲字第752號聲請人 徐儷玲
統鉅開發企業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李新發 相對人 趙勖博 原住臺北市○○區○○○路○段○○○號4
鄧雪梅 原住臺北市○○區○○路○巷○弄1之2號 趙道明 原住同上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對相對人設籍地址寄發存證信函,經郵務機構以招領逾期為由退回,爰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並提出存證信函、信封及回執為證。
三、經查,相對人趙勖博已於98年11月19日遷入臺北市萬華區戶政事務所,已屬所在不明,另本院函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二分局派員查訪,相對人鄧雪梅、趙道明未居住在上址,有該分局民國100年6月9日北市警文二分戶字第10030634300號函在卷可稽。從而,本件聲請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6月30日
民事第二庭司法事務官鍾虎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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