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士簡調字第609號
聲 請 人 亨家房屋仲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志圖
相 對 人 盧珮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係依兩造間之不動產買賣斡旋契約書提起本件訴
訟。經查,兩造間前開不動產買賣斡旋契約書第10條合意由
本約標的不動產所在地(臺北市萬華區)之地方法院即臺灣
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之管轄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之
規定,自應由該法院管轄。玆聲請人向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至聲請人依督促程序向本院聲請對相對人核發支付命令,而
相對人依同法第516條第1項規定具狀向本院提出異議,並
非為言詞辯論,尚無同法第25條擬制合意管轄規定之適用,
併此敘明。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7月6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莊明達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
○○路○段○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7月6日
書記官高郁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