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1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99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榮輝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聲字第1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榮輝所犯如附件附表所列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所載(附表編號1犯罪日期應更正為「10
5.5.15」)。
二、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2月24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羅貞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珮君中華民國106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