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桃小字第24號
原告 伍家瑜
被告 林溢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然因原告起訴時請求損害賠償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7,2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之規定,本院遂以小額訴訟程序行審理程序。後原告於言詞辯論期日擴張訴之聲明至182,800元,被告復未表示同意該等變更與否,爰認有再開程序之必要。故裁定再開辯論。
中華民國111年7月21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顏嘉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22日
書記官楊上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