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2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2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260號原告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 孫明義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27,78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5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5月8日
民事庭法官黃梅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5月8日
書記官洪福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