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一三三五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電子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
偵字第一一六一二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乙○○違反未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記證,不得經營電子遊戲
場業規定,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甲○○共同連續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處罰金參仟元,如易服勞役,以參佰
元折算壹日。
扣案電動賭博機具麻將壹台(含IC板壹塊)、賽車貳台(含IC板壹塊)、撲克牌
貳台(含IC板貳塊)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並適用刑法第十
一條前段、第二十八條、第五十五條、第五十六條、第四十一第一項前段、第四
十二條第二項、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
二條規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
二項,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三十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幸芬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二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