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7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752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驛瑄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本院依法改簡式審判程序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10年1月27日下午3時30分許,在本院第九法庭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5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魏瑞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5日
書記官李佳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