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3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重訴字第3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重訴字第370號原告丙○○
己○○即 張國強 丁○○戊○○甲○○即 王碧萱 乙○○上六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坤勇 律師被告庚○○即 陳卉歆 被告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辛○○訴訟代理人 王素珍 律師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6年4月9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2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6年3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文爵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3月26日
書記官王美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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