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23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238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具保人乙○○上受刑人犯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九十八年度執字第二五00號、九十八年度執聲沒字第一九四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妨害風化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壹萬元,由具保人乙○○繳納保證金後,已將被告釋放。茲以該受刑人已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爰聲請裁定沒入前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受刑人逃匿,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受刑人因犯前開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一萬千元由具保人繳納保證金後,已將受刑人釋放,有刑事被告保證書、刑事保證金收據可稽。嗣被告經傳拘無著,有送達証書、拘提報告書等可憑,經通知具保人著受刑人到案未果,亦有送達證書一件可稽。揆諸首開規定,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6月5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劉邦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何俞瑩中華民國98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