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司票字第45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票字第4579號聲請人遠銀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健誠 相對人宏甫電機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趙振甫 相對人 趙淵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經臺灣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票字第6875號移送),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本票裁定事件聲請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
二、聲請裁定之本票正本壹紙。中華民國112年6月2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