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80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8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809號聲請人甲○○
(選任辯護人乙○○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聲請人即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提出新臺幣拾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於台北市○○區○○○路○號6樓。
理由本件被告甲○○前經本院訊問後,以其罪嫌重大且有逃亡之虞,認有羈押之必要,於96年9月11日執行羈押迄今。茲本院審酌其罪嫌重大,惟無繼續羈押之必要,爰准予提出新臺幣拾萬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並予以限制住居於台北市○○區○○○路○號6樓,以確保嗣後審判及執行之進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96年9月2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國永
法官陳松檀法官蘇碧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96年9月20日
書記官賀燕花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