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懲戒委員會108年度澄字第3536號公懲裁定

裁判字號:公務員懲戒委員會108年澄字第3536號公懲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懲戒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裁定
108年度澄字第3536號移送機關監察院代表人 張博雅 被付懲戒人 張聖照 法務部矯正署科長上列被付懲戒人因懲戒案件,經監察院移送審理,本會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停止審理程序。
理由
一、按懲戒處分牽涉犯罪是否成立者,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合議庭認有必要時,得裁定於第一審刑事判決前,停止審理程序,公務員懲戒法第3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移送意旨略以被付懲戒人張聖照於任職明陽中學副校長及誠正中學副校長期間,因迷信宗教,衍生債務問題,為掩飾債信不佳,多次偽造不實交易明細之薪資轉帳存摺、職員識別證、銓敘部審定函及薪資單向地下錢莊借款,並以不法經驗協助友人借貸,言行失檢,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5條公務員應誠實、謹慎之規定,嚴重損害機關信譽,核有重大違失,爰依法提案彈劾等情。
三、查被付懲戒人所涉上開刑事案件,現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9號偽造文書案件審理中,有該院108年3月20日橋院秋刑矚108訴19號函在卷可稽,本會認為被付懲戒人應否受懲戒及處分之輕重,以其所涉犯罪是否成立為斷,應認本件有於第一審刑事判決前,停止審理程序之必要。
四、依公務員懲戒法第3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5月1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第二庭
審判長委員 楊隆順
委員 黃水通 委員 彭鳳至 委員 洪佳濱 委員 姜仁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8年5月1日
書記官黃紋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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