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8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873號上訴人 張敏輝 訴訟代理人 余席文 律師被上訴人大研金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尚弘 訴訟代理人 林麗珍 律師
彭之麟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08年度訴字第1873號請求給付報酬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8月1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游璧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8月14日
書記官張琬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