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3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35號聲請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斗六西平路郵局法定代理人 黃錦綉 訴訟代理人 李宏榮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99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6年2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4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昱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4月12日
書記官郭雅妮┌───────────────────────────────────────────────────────┐│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備考││號│││││││├─┼─────────┼─────────┼───────────┼─────────┼────────┼──┤│00│斗六西平路郵局(雲│斗六西平路郵局│105年6月13日│9,027元│U0000000│││1│林第901支局)林文││││││││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