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更(一)字第15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上更(一)字第1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上更(一)字第150號上訴人即被告 洪佩嫻 選任辯護人 林詠御 律師
柯士斌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4488號,中華民國99年12月1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2月7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蔡新毅
法官曾淑華法官郭惠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周雅玲中華民國102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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