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86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186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18607號債權人 范千睿 以上債權人與債務人 劉德民閎捷科技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1款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債權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10日通知命於10日內補正,此項通知已於113年7月15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8月29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蔡松儒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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