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33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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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3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334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岳廣軒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12月7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王筱寧
法官陳苑文法官張谷瑛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詠嘉中華民國111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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