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1年度中補字第367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補字第3671號

原告 賴詠婕

兼法定代理人 賴學宇

上列原告與被告 蕭邑德蕭安順張靖喬 等人間損害賠償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二、提出被告3人最近戶籍謄本各1份。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5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5日

書記官江婉君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