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補字第3671號
原告 賴詠婕
兼法定代理人 賴學宇
上列原告與被告 蕭邑德 、 蕭安順 、 張靖喬 等人間損害賠償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二、提出被告3人最近戶籍謄本各1份。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5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5日
書記官江婉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補字第3671號
原告 賴詠婕
兼法定代理人 賴學宇
上列原告與被告 蕭邑德 、 蕭安順 、 張靖喬 等人間損害賠償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二、提出被告3人最近戶籍謄本各1份。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5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5日
書記官江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