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6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674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劉韋伶 被告 廖逸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7月24日下午4時15分許,在本院第24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6月28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賴淑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6月28日
書記官徐明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