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重勞訴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勞訴字第17號原告 陳芊璇 訴訟代理人 謝憲愷 律師複代理人 陳奕君 律師
葉展辰 律師被告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訴訟代理人 陳金泉 律師
李瑞敏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壹佰伍拾伍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追加按月提繳新臺幣陸仟玖佰零伍元勞工退休金部分之訴。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按訴訟標的價額繳納裁判費,此乃必備之程式;而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此觀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自明。又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同法第77條之1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復有明文。復因定期給付涉訟,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但超過5年者,以5年計算;另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起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同觀勞動事件法第11條、第12條第1項亦悉。另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及給付薪資,雖為不同訴訟標的,惟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不超出終局標的範圍,訴訟標的之價額,應擇其中價額較高者定之(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897號裁定要旨參照)。
二、經查:㈠本件原告原起訴請求:⒈先位聲明:①確認原告與被告間之
僱傭關係存在;②被告應自民國109年10月16日起至原告復職之日止,按月於每月末1日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1萬5,080元,及自各期應給付日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③被告應給付20萬元加班費;⒉備位聲明:
被告應給付原告89萬48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等語(見本院卷一第9頁至第11頁),嗣於本院訴訟繫屬中,更為:⒈先位聲明:①確認原告與被告間之僱傭關係存在;②被告應自109年10月20日起至原告復職之日止,按月於每月10日以前給付11萬5,08
0元,及自各期應給付日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③被告應自109年10月20日起至原告復職之日止,按月提繳6,905元至原告設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之勞工退休金專戶;④被告應給付13萬6,329元;⒉備位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82萬6,809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等語,並表示就先位聲明係追加按月提繳6,905元至其勞工退休金專戶,且若先位聲明無理由,則請求被告給付資遣費差額與加班費一情(見本院卷一第425頁至第427頁),是以,原告所為請求,先備位聲明固為不同訴訟標的,但其訴訟標的無從併存,揆諸首開規定及要旨,應擇其中價額較高者作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無疑。
㈡備位聲明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82萬6,809元,誠如前述。
又先位聲明部分,比對聲明第1項,以及聲明第2項、第3項部分,該等經濟上之訴訟目的一致,故僅擇一計算即可;復參聲明第1項係請求確認兩造間之僱傭關係存在,此乃定期給付涉訟,因參原告戶籍資料所示之出生年月日,距勞動基準法第54條第1項第1款強制退休年齡(滿65歲)止,可工作期間全超過5年,依上述勞動事件法第11條規定以5年推定存續期間後,認應核定為731萬9,100元(計算式:【115,080+6,905】×12×5=7,319,100),加計聲明第
3項13萬6,329元,先位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745萬5,429元(7,319,100+136,329=7,455,429),顯高於備位聲明82萬6,809元,故應以745萬5,429元作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無誤。
㈢職是,本件本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萬4,854元,但參首揭
規定,得暫免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3即4萬9,903元(計算式:74,854×2/3≒49,903,元以下四捨五入),再扣減原已繳納之裁判費2萬3,796元,故原告應再繳納1,155元(計算式:74,854-49,903-23,796=1,155)裁判費。茲依首開規定,限原告於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追加按月提撥勞工退休金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月21日
勞動法庭法官黃鈺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21日
書記官施盈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