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10年度聲字第2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10年聲字第2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21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花蓮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黃佳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佳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以:受刑人黃佳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6年確定,於99年12月24日送監執行,經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15年8月13日。嗣經法務部於民國110年9月2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OOO年O月OO日○○○○字第OOOOOOOOOOO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花蓮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並無不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9月28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張健河
法官林恒祺法官林碧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書狀,並應敘述抗告之理由。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中華民國110年9月28日
書記官徐珮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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