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37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返還登記名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3715號原告萬泰祥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登記名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因登記涉訟者,得由登記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及第1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鯉魚潭水漣渡假飯店」之旅館執照負責人名義返還登記予原告,屬因登記而涉訟之事件,自有民事訴訟第17條規定之適用。而關於訴外人「鯉魚潭水漣渡假飯店」之營業所在地位於花蓮縣壽豐鄉池南村林園24號之2,其登記之主管機關為花蓮縣政府,有「鯉魚潭水漣渡假飯店」之旅館業登記證及商業登記公示資料查詢在卷可稽。則揆諸首揭規定,本案之管轄法院即應由登記地之法院即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8月26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陶亞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8月26日
書記官曹瓊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