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聲字第4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48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99年度執聲字第3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如附表所示二罪,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爰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本院審核各有關判決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對受刑人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3月22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康應龍
法官黃家慧法官楊真明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李淑芬中華民國99年3月22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偽證│恐嚇│├────────┼───────────┼───────────┤│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已減為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97.10.01│92.05.25│├────────┼───────────┼───────────┤│偵查(自訴)機關│臺南地檢98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92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5242號│9399號│├─┬──────┼───────────┼───────────┤│最│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後├──────┼───────────┼───────────┤│事│案號│98年度訴字第1432號│96年度上更一字第358號││實├──────┼───────────┼───────────┤│審│判決日期│98.11.04│98.11.30│├─┼──────┼───────────┼───────────┤│確│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定├──────┼───────────┼───────────┤│判│案號│98年度訴1432號│96年度上更一字第358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8.11.30│98.12.21│├─┴──────┼───────────┼───────────┤│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之案件│││├────────┼───────────┼───────────┤│是否為併罰之數罪│是│是│├────────┼───────────┼───────────┤│備註│嘉義地檢99年度執助字第│臺中地檢99年度執字第│││34號二股(社會勞動中)│139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