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114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除字第1145號聲請人乙○○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司催字第20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3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6月1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匡偉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6月19日
書記官巫玉媛┌────────────────────────────────┐│附表:98年度除字第1145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001│富邦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91ND0000000-0│股票│1│1000│├──┼────────────┼───────┼──┼──┼──┤│002│富邦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91ND0000000-0│股票│1│1000│├──┼────────────┼───────┼──┼──┼──┤│003│富邦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91ND0000000-0│股票│1│1000│├──┼────────────┼───────┼──┼──┼──┤│004│富邦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91ND0000000-0│股票│1│1000│├──┼────────────┼───────┼──┼──┼──┤│005│富邦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91ND0000000-0│股票│1│1000│├──┼────────────┼───────┼──┼──┼──┤│006│富邦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91NX0000000-0│股票│1│6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