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催字第2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催字第295號聲請人臺灣永光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四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中華民國98年5月11日
民事庭法官劉逸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5月11日
書記官陳雪麗┌───────────────────────────────────────────────────┐│支票附表:98年度催字第295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號│││(新台幣)││(或到期日)│├─┼─────────┼─────────┼─────────┼─────────┼─────────┤│1│ 林麗華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134,925元│MJ0000000│98年4月5日││││份有限公司汐止分公│││││││司││││├─┼─────────┼─────────┼─────────┼─────────┼─────────┤│2│林麗華│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116,288元│MJ0000000│98年6月5日││││份有限公司汐止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