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消債更字第2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消債更字第212號債務人 黃博鏞 即 黃重義 即 黃明勳 代理人 林世昌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6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者,應駁回之,參諸同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王幸華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日
書記官洪佾旻附件:
1.陳明債務人自聲請前2年起迄今是否有工作?如是,則任職之公司名稱、工作地點及工作內容各為何?每月工作收入若干元?並提出自104年9月起迄今之薪資單(須由雇主出具)、薪資轉帳證明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2.提出債務人所有在郵局或金融機構開立之存款帳戶(含外幣帳戶)、證券帳戶(集保帳戶)自104年9月起迄今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及證券公司出具之客戶庫存餘額表。
3.說明債務人自何時開始居住於聲請狀所載之住所地,應提出聲請前2年內所有之租賃契約影本、目前住處之建物第一類登記謄本(勿以所有權狀代替),並說明目前住處房屋坪數、所有居住成員、如何分擔租金及相關居住費用、繳納租金之方式,另提出所有居住成員之收入證明,最近一年水、電費繳費明細(向繳費單位申請),及最近半年繳納租金之證明。
4.說明債務人自104年9月起迄今所有領取之社會補助、救助、津貼數額若干元?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5.提出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商業保險契約書(含人壽保險、年金保險、投資型保險),並說明投保內容、是否辦理保單質借、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每月支出保險費之金額(併提出繳費收據或轉帳證明)。
6.說明債務人手機型號及電話費資費方案為何?並提出最近一年之繳費明細或相關證明文件,及說明每月必須支出1,000元之必要性及原因。
7.說明債務人名下之汽車係經何債權人處分?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又債務人積欠元大商業銀行之車貸是否為同一部車輛?
8.說明債務人自98年自天助房屋仲介有限公司退保後,迄今均未再有投保紀錄之原因?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9.報告更生聲請前2年內除已載入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內之項目外之財產變動狀況(例如處分不動產、黃金、珠寶、償還債務…等)。
10.提出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債務人保管帳
戶客戶餘額表、客戶存券異動明細表、投資人往來清算交割銀行明細資料表、集保戶往來參加人明細資料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