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執字第72256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72256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段0號16樓、4

            0樓及41樓           

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邱圓珠李承璋   

           住○○市○○區○○○路000號4樓  

相對人  

即債務人  洪錦華   住○○市○○區○○○路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聲請人聲請就相對人對於第三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人壽保險契約債權為強制執行,然上開第三人設於臺北市大安區乙情,有聲請人之民事強制執行狀附卷可參。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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