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45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4590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健 代理人 謝榮俊 債務人 潘庭芳 (即 張素正 之繼承人)
潘國文 (即張素正之繼承人)
潘秋芬 (即張素正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張素正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於繼承被繼承人張素正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5月6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