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23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簡字第23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侵入住宅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2年度簡字第231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徐泓義上列被告因侵入住宅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偵字第3047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徐泓義犯侵入住宅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核被告徐泓義所為,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侵入住宅罪。本院審酌被告明知未經他人同意無故進入他人住宅乃違法行為,侵害他人居住安全法益甚鉅,竟仍犯下本件罪行,嚴重破壞告訴人及其家人居住之安寧,更造成其等心理不安及困擾,所為應予非難;暨兼衡被告大學畢業之智識程度、小康之家庭經濟狀況及犯罪後坦承犯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6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並敘述具體理由(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本案經檢察官郭文俐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2年1月19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鄭銘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姝妤中華民國112年1月31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6條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附件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偵字第30471號被告徐泓義男25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路000巷00弄00
號居臺南市○○區○○路000巷00號0樓
之0送達臺南市○○區○○路000巷00號0樓之0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徐泓義基於侵入住宅之犯意,於民國111年10月25日23時53分許,自臺南市○○區○○○街00號0樓頂樓,攀爬樓梯侵入 施翔騰 所有位於臺南市○○區○○○街0號房屋0樓之住處,並在該房屋內遊走至翌日零時32分許,再從0樓頂樓翻牆回臺南市○○區○○○街00號頂樓後離開。經 施翔謄 查看監視器畫面覺察有異,始報警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施翔騰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 徐弘義 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施翔騰指訴之情節大致相符,並有監視器翻拍照片、現場照片在卷可佐,足證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被告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為,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無故侵入住宅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1年12月28日
檢察官郭文俐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2年1月9日
書記官謝富雄參考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6條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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