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655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655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16557號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務人 陳阿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肆萬柒仟肆佰肆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7月2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表:│├─┬─────┬─────────────┬─────────────┤│編│本金│利息│違約金││號│├──────┬──────┼──────┬──────┤│││期間│利率(年息)│期間│利率(年息)│├─┼─────┼──────┼──────┼──────┼──────┤│1│新台幣│自民國96年8│18.25%│自民國96年8│1.825%│││47,446元│月13日起至民││月31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國97年2月28│││││日止││日止││││││├──────┼──────┤│││││自民國97年2│3.65%││││││月29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自民國104年9│15%│自民國104年9│3%││││月1日起至清││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償日止││└─┴─────┴──────┴──────┴──────┴──────┘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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