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12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重訴字第12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訴字第1275號上訴人即原告國立臺灣大學法定代理人 李嗣涔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財團法人中華經濟研究院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1年10月19日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2,048,700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441,0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
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中華民國102年1月18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賴淑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月18日
書記官徐明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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