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違反水土保持法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訴字第13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昭忠上列被告因違反水土保持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15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林昭忠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亦非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其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受命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3月14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馬培基
法官黃柏仁法官陳偉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茗瑋中華民國107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