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度家繼簡字第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家繼簡字第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家繼簡字第3號原告 陳溪明 訴訟代理人 湯光民 律師複代理人 劉昆銘 律師被告 陳楊杏
陳宏春陳甘 劉陳員陳葉 陳素梅 黃坤海 黃士育 黃舒瑜 兼上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黃 子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一0九年二月十九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兩造就被繼承人 陳柯 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分割如附表一「分割方法」欄所載。
訴訟費用由兩造依附表二「實際分配比例」欄所示之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被告陳楊杏、陳宏春、 江陳甘 、劉陳員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之一,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規定,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繼承人陳柯於民國10年9月24日死亡,遺有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下稱系爭遺產),兩造為被繼承人陳柯之繼承人,應繼分如附表二「應繼分」欄所示,因兩造無法就系爭遺產之分割達成協議,爰請求將被繼承人陳柯之系爭遺產,依附表一之「分割方法」欄所示方法分割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等:均同意原告所提之分割方案等語。
三、得心證之理由:㈠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
為公同共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151條及第1164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一、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
二、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或以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以原物為分配時,如共有人中有未受分配,或不能按其應有部分受分配者,得以金錢補償之。又公同共有物分割之方法,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依關於共有物分割之規定,同法第824條第1項、第2項、第3項、第830條第2項亦有明文。再按共有物之分割方法,可由法院自由裁量,究以原物分割或變價分割為適當,法院應斟酌當事人意願、共有物之使用情形、經濟效用及全體共有人之利益等情形而為適當之分割,不受共有人所主張分割方法之拘束,最高法院51年臺上字第1659號、68年臺上字第3247號判例參照。
㈡經查,兩造均為被繼承人陳柯之直系血親卑親屬,嗣被繼承
人陳柯於10年9月24日死亡,遺有系爭遺產,兩造為繼承人,應繼分比例如附表二「應繼分」欄所示,兩造均未拋棄繼承,亦未約定不分割,又無法律規定不得分割情形存在,然兩造迄今未能協議分割遺產等節,為兩造所不爭執,並有繼承系統表、戶籍資料、財政部南區國稅局遺產稅逾核課期間案件證明書、土地登記謄本等件在卷可稽(本院卷第15至99頁),自堪信為真實。則兩造就本件遺產如何分割,無法達成協議,而本件遺產並無不能分割之情形,則原告請求分割系爭遺產,即無不合。
㈢本院斟酌本件遺產之性質、經濟效用及全體共有人間之利益
及公平、兩造於本院審理時均同意按附表一「分割方法」欄所示方式分配之意見,認系爭遺產由兩造按附表一「分割方法」欄所示之方式分配,符合共有人之利益、公平性及經濟效用,從而,應認原告主張之分割方法,尚屬公允,堪予採納。準此,本院認被繼承人之遺產以如附表一「分割方法」欄所示之方法進行分割,應屬公平妥適,爰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
四、原告所提分割遺產之訴,核其性質,兩造本可互換地位,本件原告就分割遺產部分之起訴雖於法有據,然被告之應訴乃法律規定所不得不然,且本件分割結果,繼承人均蒙其利,該部分訴訟費用之負擔自以參酌兩造就系爭遺產實際分配之比例分擔,較為公允。爰酌定裁判費之負擔如主文第2項所示。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
中華民國109年3月4日
家事法庭法官葉南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戴睦憲中華民國109年3月5日附表一:
┌──┬───────┬─────────┬──────────┐│編號│內容│權利範圍/價值(新│分割方法││││臺幣:元)││├──┼─┬─────┼─────────┼──────────┤│1│土│嘉義縣 大林 │1/2│由陳溪明取得5/8、孫││○○○鎮○○段││陳葉取得1/8、陳素梅││││130地號││取得1/8、黃坤海取得││││││1/32、黃士育取得1/32││││││、黃舒瑜取得1/32、黃││││││子容取得1/32│├──┼─┼─────┼─────────┼──────────┤│2│土│嘉義縣大林│1/2│由陳溪明取得5/8、孫││○○○鎮○○段││陳葉取得1/8、陳素梅││││131地號││取得1/8、黃坤海取得││││││1/32、黃士育取得1/32││││││、黃舒瑜取得1/32、黃││││││子容取得1/32│├──┼─┼─────┼─────────┼──────────┤│3│土│嘉義縣大林│1/2│由陳溪明取得5/8、孫││○○○鎮○○段││陳葉取得1/8、陳素梅││││131-1地號││取得1/8、黃坤海取得││││││1/32、黃士育取得1/32││││││、黃舒瑜取得1/32、黃││││││子容取得1/32│├──┼─┼─────┼─────────┼──────────┤│4│土│嘉義縣大林│1/2│由陳溪明取得5/8、孫││○○○鎮○○段││陳葉取得1/8、陳素梅││││131-2地號││取得1/8、黃坤海取得││││││1/32、黃士育取得1/32││││││、黃舒瑜取得1/32、黃││││││子容取得1/32│├──┼─┼─────┼─────────┼──────────┤│5│土│嘉義縣大林│1/2│由陳溪明取得5/8、孫││○○○鎮○○段││陳葉取得1/8、陳素梅││││131-3地號││取得1/8、黃坤海取得││││││1/32、黃士育取得1/32││││││、黃舒瑜取得1/32、黃││││││子容取得1/32│├──┼─┼─────┼─────────┼──────────┤│6│土│嘉義縣大林│1/2│由陳溪明取得5/8、孫││○○○鎮○○段││陳葉取得1/8、陳素梅││││131-4地號││取得1/8、黃坤海取得││││││1/32、黃士育取得1/32││││││、黃舒瑜取得1/32、黃││││││子容取得1/32│└──┴─┴─────┴─────────┴──────────┘附表二:應繼分比例┌──┬───────┬────────┬────────┐│編號│繼承人│應繼分│實際分配比例│├──┼───────┼────────┼────────┤│1│陳溪明│1/8│5/8│├──┼───────┼────────┼────────┤│2│陳楊杏│1/8│0│├──┼───────┼────────┼────────┤│3│陳宏春│1/8│0│├──┼───────┼────────┼────────┤│4│江陳甘│1/8│0│├──┼───────┼────────┼────────┤│5│劉陳員│1/8│0│├──┼───────┼────────┼────────┤│6│ 孫陳葉 │1/8│1/8│├──┼───────┼────────┼────────┤│7│陳素梅│1/8│1/8│├──┼───────┼────────┼────────┤│8│黃坤海│1/32│1/32│├──┼───────┼────────┼────────┤│9│黃士育│1/32│1/32│├──┼───────┼────────┼────────┤│10│ 黃子容 │1/32│1/32│├──┼───────┼────────┼────────┤│11│黃舒瑜│1/32│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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