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9年度重上更一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9年重上更一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上更一字第1號上訴人 顏瑞宏 訴訟代理人 陳怡卉 律師
張名賢 律師追加原告 顏貴枝 訴訟代理人 程高雄 律師追加原告 顏王秀枝
顏川椉 顏鉅峰 顏裕宸 顏家妤 追加原告 顏進生 被上訴人顏進生兼特別代理人 顏王秋桂 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宗存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因兼被上訴人顏進生特別代理人之被上訴人顏王秋桂,於顏進生為追加原告請求顏王秋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訴訟之部分,不能行使代理權,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8月26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甯馨
法官羅培毓法官徐文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8月26日
書記官王秋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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