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司票字第2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210號聲請人 周燕修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楊三興 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本件聲請人提出之本票,其中發票日欄之「月」部分業經改寫,請聲請人具狀補正敘明該欄位於改寫前之記載為何。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5年7月11日
埔里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