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066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1066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即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玖仟叁佰玖拾叁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叁仟貳佰陸拾捌元,自民國九十八年三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4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傅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8年4月21日
書記官沈銘哲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98年度司促字第10663號)
緣債務人因持用債權人所發行之信用卡,迄今尚積欠債權人如請求事項所載之金額未予清償,嗣經債權人催告債務人履行,惟均未獲置理,確有督促債務人履行之必要。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迅速賜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